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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網絡拍賣若干問題的法律指導意見(一)
2014/7/23 9:13:07


關于網絡拍賣若干問題的法律指導意見(一)

(中拍協〔2014〕10號)

網絡拍賣是電子商務活動在拍賣領域的重要應用,經過近年來的探索,拍賣行業主導的網絡拍賣活動及有關建設取得了快速發展。為更好發揮網絡技術對拍賣行業的推動與促進作用,進一步加快網絡拍賣的應用,培育拍賣行業參與電子商務競爭的新優勢,規范拍賣企業和拍賣師在網絡拍賣中的具體操作行為,根據《拍賣法》、《合同法》、《電子簽名法》、《拍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針對拍賣企業提出的與網絡拍賣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經中拍協法律咨詢委員會專家組會議討論,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刊登拍賣公告的網絡媒體問題

根據《拍賣法》第47條規定: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其中其他新聞媒介”并未排除網絡新聞媒介,但并非所有的新聞網站都是可以刊登拍賣公告的合法網絡新聞媒介。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第37號令)、《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其它有關行政法規,只有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并領取相應許可證(目前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網站才是合法的網絡新聞媒介。所以,拍賣人在選擇刊登公告的網站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具備該項資質證照。

在網站刊登拍賣公告無法像報紙刊登的拍賣公告一樣留存報紙作為證據,因此,拍賣公司可以向網絡新聞媒介索取刊出證明和網頁截屏刊樣作為存檔證據資料,對于網絡新聞媒介拒絕出具上述證據的,需要申請公證處對刊登拍賣公告情況辦理公證取證。

二、關于拍賣師借助專業技術人員輔助完成網絡拍賣操作問題

《拍賣法》規定拍賣活動必須由拍賣師主持,并未禁止拍賣師借助或者委托技術人員輔助其工作。在舉辦網上與現場同步拍賣會過程中,往往更需要借助專業技術人員輔助拍賣師完成同步拍賣的操作。所以,是否使用技術人員,如何使用技術人員,也是拍賣師主持權的重要內容。但在拍賣活動中,技術人員畢竟只能起到輔助作用,而不能取代拍賣師,否則將違反法律的原則規定。

三、關于網絡拍賣中使用降價、增價混合拍賣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降價拍賣也稱減價拍賣或“荷蘭式拍賣,喊價從最高價位開始,依次下降,一旦有競買人應價并高于或等于底價,拍賣即可落槌成交。但在使用降價拍賣方式拍賣的過程中,往往會有在第一個競買人應價的基礎上又有其他競買人要求加價的情況出現,至此拍賣即須轉入增價程序。

上述增減價混合的拍賣方式正是《拍賣法》“價高者得原則的基本要求,在網絡拍賣中可以采用。但為避免競買人對此產生歧義,建議拍賣人提前將降價、增價混合方式的相關拍賣規則和程序告知競買人。

四、關于網絡拍賣中優先權的處理方式問題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可以采取跟價法或詢價法。

跟價法,是指拍賣人在拍賣前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到拍賣現場,當出現最高應價時,優先權人如果愿意以該價格接受,則應主動表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接受表示的,則標的物拍歸該應價更高的競買人。

詢價法,是指拍賣人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到拍賣現場,當出現最高應價時,由拍賣師詢問優先權人是否愿意以該最高應價購買,如其愿意購買且再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其不愿購買,則拍賣標的由最高應價者購得。

到目前為止,對于任意拍賣的優先購買權行使程序,并無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同的拍賣公司在其拍賣過程中也各有不同做法。為最大限度地保證拍賣過程的有效性,降低法律風險,建議拍賣企業在引入網絡競價時首選采用“網絡與現場同步競價方式,并更多地采用詢價法處理同步競價時的優先購買權問題,這種方式也是在人民法院強制拍賣活動中被明確采納的一種方式(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五、關于拍賣參加者對網絡拍賣平臺誤操作的糾正問題

網絡拍賣仍是新生事物,拍賣師、平臺運營方的網絡操作員、競買人都有可能發生誤操作。由于各方在網絡拍賣法律關系中的的權利義務差別很大,所以應當根據誤操作的具體情況予以區別對待:

(一)拍賣師誤操作

在網絡拍賣進行過程中,拍賣師出現誤操作并及時發現的,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并向拍賣參加人妥善解釋。這既是拍賣人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拍賣師主持權的一種體現。但是,在拍賣會已經結束甚至拍賣標的已經交割完畢的情況下,拍賣公司以誤操作為名義自行宣布重新拍賣或者取消交易的,會產生較大法律風險,建議拍賣公司與相關拍賣參加人妥善協商處理善后,必要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競價記錄員誤操作

根據《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在拍賣活動中應當制作拍賣筆錄。網絡與現場同步拍賣中,既有線下筆錄,也有線上筆錄。競價記錄員錄入到系統中的競價記錄是線上筆錄的一部分內容。

對于正在進行中的拍賣,競價記錄員一旦發現錄入錯誤,應當及時更正。對于已經結束的拍賣,則應當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于影響拍賣結果的錯誤,需要根據情況確認拍賣會是否有效。例如,錄入錯誤導致最高應價識別錯誤的,拍賣師根據錯誤信息做出的錯誤決策應當及時更正。對于拍賣會已經結束,甚至拍賣標的已經交割完畢,無法更正的,應當根據情況及時溝通解決,溝通不成的,拍賣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不影響拍賣結果的錄入錯誤,可視視頻記錄的拍賣會現場情況進行更改。

(三)競買人誤操作

網上競買人最容易出現的誤操作就是“出價錯誤。拍賣人應當按照拍賣法規定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競買人出價錯誤問題。

根據《拍賣法》及拍賣平臺相關規則,競買人有義務保管好自己的用戶名、密碼,對使用自己用戶名、密碼進行的操作承擔責任,不得擅自以“誤操作為理由予以反悔。但對于明顯的誤操作情況以及競買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出價失誤的,競買人及時向拍賣人提出后,拍賣人應當妥善處理。必要時,拍賣人可暫時中止拍賣,排除錯誤出價的影響并向各方說明后繼續進行拍賣。

對于拍賣已經結束,并且競買人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出價為誤操作的,其單方面要求修改出價的要求不能被接受,否則將嚴重影響拍賣活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六、關于網絡拍賣成交確認書的簽署問題

網絡拍賣通常不能像傳統拍賣一樣現場簽署《成交確認書》,《拍賣法》也并未排除通過電子方式簽署成交確認書的可行性,這為拍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簽署“電子成交確認書提供了路徑。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峨娮雍灻ā返谒臈l還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由此可見,通過電子方式簽署的,可以根據需要調取查用的電子《成交確認書》可以視為書面的成交確認書,符合拍賣法對《成交確認書》的基本要求。但一定要注意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均不能采用“電子成交確認書的形式確認拍賣成交。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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