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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反悔保證金歸誰
2009/7/6 13:37:16


某拍賣公司受某商業銀行委托對一輛寶馬吉普車進行了公開拍賣,最終交納了競買保證金5萬元的競買人王某以58萬元競得此標的。但是買受人王某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價款,構成違約。按照《合同法》和《拍賣法》相關規定,拍賣公司滯留了王某的5萬元競買保證金。

    不久,拍賣公司接到委托方商業銀行的通知,要求將5萬元競買保證金轉入該行指定的賬戶,沖減抵貸資產。拍賣公司卻認為這5萬元暫時不應做此處理,或者應在扣收拍賣公司應得的雙方傭金后,剩余金額再轉給該銀行沖減抵貸資產賬面價值,雙方因此產生矛盾。

    專家意見

     1.《合同法》第404條規定“被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據此,商業銀行要求將滯留的5萬元競買保證金轉入該銀行指定賬戶沖減抵貸資產賬面價值是合理的。

     2.《合同法》第405條規定:“被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被委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拍賣公司在此標的的拍賣過程中均是嚴格按照委托合同和《拍賣法》有關規定進行的,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在整個拍賣活動中無任何過錯。因此,若此時處理滯留的保證金,委托方應支付拍賣公司相應的報酬或按《拍賣法》第56條規定,付給合理的費用。

     3.在本次拍賣過程中,拍賣公司和委托方均無過錯,流拍是由買受人造成的。按《拍賣法》相關規定拍賣公司應向買受人請求賠償,在滯留的保證金中扣收拍賣公司應得的傭金損失。

     4.在未對委托標的進行再拍賣前,用5萬元競買保證金沖減抵貸資產賬面價值不利于追索價差損失和抵貸資產變現最大化。因為《拍賣法》第39條規定:“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解決方案

     5萬元競買保證金暫不宜處理。該商業銀行應抓緊進行再次拍賣,這樣抵貸資產既能得到處置,又保留了對價差等損失的追索權,有可能將各種損失降到最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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